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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斌与王先明、王会群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斌,王先明,王会群,王先勇,汤滢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苏斌,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执行人王先明,男,汉族,1977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王会群,女,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王先明之妻。被执行人王先勇,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汤滢冰,女,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王先勇之妻。申请执行人苏斌与被执行人王先明、王会群、王先勇、汤滢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株仲裁字第07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株仲裁字第078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苏斌与被执行人王先明、王会群、王先勇、汤滢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会明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