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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苗桂来与被告周广、回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来,周广,回海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297号原告:任桂来,男,1978年7月23日生人,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周广,男,1960年7月1日生人,汉族,市民,住唐山市栾县。被告:回海鹏,男,1967年11月3日生人,回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桂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回海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桂来撤回对回海鹏的起诉。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