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苗桂来与被告周广、回海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桂来,周广,回海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297号原告:任桂来,男,1978年7月23日生人,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周广,男,1960年7月1日生人,汉族,市民,住唐山市栾县。被告:回海鹏,男,1967年11月3日生人,回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桂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回海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桂来撤回对回海鹏的起诉。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