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309号原告:王某,男,现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琴,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春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