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民终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馨月、吴玉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馨月,吴玉珍,胡同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2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馨月,女,生于2002年3月5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理人:胡某,女,生于1974年12月22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韩星刿,云南朱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珍,女,生于1967年7月3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同思,男,生于1967年10月1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辉,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杨馨月因与被上诉人吴玉珍、胡同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昭阳区人民法院(2016)云060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馨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馨月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馨月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杨馨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恩鹏审判员 肖荣蓉审判员 杨稳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