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任海发与任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海发,任彩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任海发,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彩宁,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海发与被执行人任彩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任彩宁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任海发偿还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申请执行费18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彩宁自愿用其卡号为6222620810007774421银行卡的工资每月向任海发偿还人民币1930元,直至还清欠款1318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牛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