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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小多与贝仁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多,贝仁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200号原告李小多,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贝仁意,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小多诉被告贝仁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贝仁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多撤回对被告贝仁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多负担。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