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7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709-1号原告:宋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夏某,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贺 志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