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燕燕诉张龙抚养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燕,张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1133号原告杨燕燕,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张龙,男,汉族,1985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杨燕燕诉被告张龙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燕燕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燕燕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燕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燕燕负担。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彩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