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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跃生与冉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跃生,冉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民初395号原告:田跃生,男,194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冉亚利,男,195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田跃生诉被告冉亚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田跃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跃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跃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计652元,由原告田跃生负担。审判员  董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栩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