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光杰、王兴英、雷桃、陈芮涵与孙仁中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杰,王兴英,雷桃,陈芮涵,孙仁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杰,男,汉族,1959年05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兴英,女,汉族,1959年09月0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雷桃,女,汉族,1982年10月0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芮涵,女,汉族,2009年0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仁中,男,汉族,1978年03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光杰、王兴英、雷桃、陈芮涵与孙仁中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仁中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且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