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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宗敏与刘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敏,刘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206号申请人:胡宗敏,女,1972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申请人:刘奎,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胡宗敏与被告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宗敏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奎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胡宗敏以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奎所有的坐落于X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二、查封申请人胡宗敏所有的坐落于XX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抵偿债务或设立担保物权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