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民初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李与杜帅、秦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李,杜帅,秦姗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6198号原告:杨李,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金文,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帅,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被告:秦姗姗,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李与被告杜帅、秦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杨李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李撤诉。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杨李负担。审 判 长  陈士连人民陪审员  刘 芸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