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毕德信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毕德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02号原告:李淑珍,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毕德信,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李淑珍与被告毕德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对被告毕德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