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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毕德信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毕德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02号原告:李淑珍,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毕德信,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李淑珍与被告毕德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对被告毕德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