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偲与邓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偲,邓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1047号原告:陈偲。被告:邓仁利。原告陈偲与被告邓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陈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偲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偲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偲负担。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孙文富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