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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偲与邓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偲,邓仁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1047号原告:陈偲。被告:邓仁利。原告陈偲与被告邓仁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陈偲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偲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偲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偲负担。审 判 长  黄 飚审 判 员  孙文富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