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建卫、翟玉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卫,翟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建卫,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翟玉明,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郭建卫与被执行人翟玉明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翟玉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翟玉明之妻路桂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玉明在其妻路桂兰名下的的银行存款618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崔纪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