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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陶恩芝、唐国新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恩芝,唐国新,唐国亚,黄永刚,黄家阔,潘传明,裴国清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恩芝,男,194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新,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亚,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刚,男,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固始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阔,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固始县。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传明,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国清,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光临,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陶恩芝、唐国新、唐国亚、黄永刚、黄家阔因与被上诉人潘传明、裴国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胡晓峰审判员  井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熊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