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孟杰、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孟杰,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林孟杰,男,汉族,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孟杰与被执行人王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孟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王坤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坤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02805.7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00859.7元、案件受理费534元和执行费1412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俞鹏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