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包贤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贤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8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贤财,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贤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包贤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包贤财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电机号:661007357)途经中山市板芙镇芙中路银华花园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姜某2停在路边的粤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肇事后,包贤财在板芙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包贤财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1.5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贤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4月11日,包贤财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包贤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贤财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包贤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贤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燕云连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