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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与何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何跃,重庆两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应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842015479。法定代表人:周道学,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跃,男,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重庆两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82932J。法定代表人:王先华,董事长。原审被告:张应生,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跃、原审被告重庆两江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张应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1日向上诉人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瑞方渝美压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