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雅俤与金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雅俤,金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041号原告:林雅俤,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霞浦县。被告:金兴明,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林雅俤与被告金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林雅俤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雅俤以暂未能提供金兴明详细联系方式及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雅俤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林雅俤负担。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