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传华、王尔玲等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传华,王尔玲,陈梅,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56号原告:朱传华,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尔玲,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陈梅,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飞,该公司职工。原告朱传华、王尔玲、陈梅诉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朱传华、王尔玲、陈梅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传华、王尔玲、陈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传华、王尔玲、陈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原告朱传华、王尔玲、陈梅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