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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王艳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921号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红旗路交口津九轩小区天地源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吕忠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刚,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艳伟,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王艳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天地源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长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廖正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