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乐山牧田电器有限公司与昆明中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牧田电器有限公司,昆明中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乐山牧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张一,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中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侯淑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牧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中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194,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昆明中瑞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贤贵审判员 周向阳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