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崔巧玲与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蒋村村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巧玲,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蒋村村民委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237号原告:崔巧玲,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委托代理人:吕洪兴,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蒋村村民委会。法定代表人:都海江,村委会主任。原告崔巧玲与被告焦作市马村区演马街道办事处赵蒋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崔巧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巧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史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