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维东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维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89号罪犯李维东,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浙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李维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维东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9)浙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1年12月0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6月10日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维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维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改正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监狱禁闭。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维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有严重违规行为,且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维东准予减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戴皖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