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8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青岛金升伟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升伟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841号之三解除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文化路47号。主要负责人:丁召明,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青岛金升伟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204国道东。法定代表人:张显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金升伟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北京金升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张显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鲁0285民初58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青岛金升伟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108239号土地一宗。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市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金升伟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108239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武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