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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宋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刑初152号自诉人赵某,男,汉族。被告人宋某,女,汉族。自诉人赵某以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已主动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完执行款项,自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已主动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自诉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臧跃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