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与曾强、刘珏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曾强,刘珏兰,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法定代表人:龙军。委托代理人:余希。委托代理人:冯柳。被告:曾强。被告:刘珏兰。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中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诉被告曾强、刘珏兰、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