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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与曾强、刘珏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曾强,刘珏兰,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法定代表人:龙军。委托代理人:余希。委托代理人:冯柳。被告:曾强。被告:刘珏兰。被告: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中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诉被告曾强、刘珏兰、长沙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计207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河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旭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