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张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张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717号原告王建华,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张辉,男,1963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新,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张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