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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陶秋生与刘波、韩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秋生,刘波,韩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373号原告:陶秋生,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祥(系原告陶秋生弟弟),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波,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韩春雨,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陶秋生与被告刘波、韩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陶秋生于2017年5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秋生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暂不要求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陶秋生负担。审判员  吴军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