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池云清与牟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云清,牟森,谢树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769号原告池云清,男,194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牟森,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谢树峰,男,住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负责人张建成。原告池云清诉被告牟森、谢树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00元,减半收取计324.00元,由原告池云清负担。审判员 郎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石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