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晁磊诉林吓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晁磊,林吓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晁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现住昌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吓华,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昌吉市。上诉人晁磊因与被上诉人林吓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7)新2301民初6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晁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晁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玉文审 判 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俞天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武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