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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颜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429号原告颜某,女,1987年8月18日生,穿青人,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现住泰和县。被告严某,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审判员  李良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贤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