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颜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429号原告颜某,女,1987年8月18日生,穿青人,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人,现住泰和县。被告严某,男,1990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审判员 李良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贤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