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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齐亚荣与被告王凯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亚荣,王凯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7民初194号原告齐亚荣,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居委会居民,现住甘泉县清泉名苑小区10号楼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5********。被告王凯旋,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无业,现住甘泉县清泉名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3********。原告齐亚荣与被告王凯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亚荣诉称:我与被告王凯旋于2008年11月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8月19日在甘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吵闹,被告在我怀孕和坐月子的期间对我大打出手,造成我现在一哭就头疼,在孩子王博宇70天的时候,被告对殴打我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念在孩子尚小,同时也想给被告一次机会,便不忍又撤诉,可是被告却不珍惜,不但不思悔改,又增加了新的毛病开始赌博,几年来输掉十几万元,目前还欠赌资几十万,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心,结婚七年来,被告轻则对我进行辱骂,重则对我进行殴打,给我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在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博宇由被告抚养,如被告索要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下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对此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凯旋辩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但原告必须依法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至于我们居住的房子和汽车都是我父亲出钱购买的,购买昌河车我们只出了20000元。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8月19日在甘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10年生育一男孩取名王博宇,由于婚后生活负担的加重及原被告的性格差异和沟通的方式不同,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原告在孩子王博宇出生70天的时候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念在孩子尚小,同时也想给被告一次机会,便不忍又撤诉,可是被告却不加珍惜,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投资20000元购买昌河车一辆,用于家庭生计。原被告所居住的房子及翻斗车均系被告父亲所购买。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双方缺乏必要的生活技能,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架斗殴,斗殴后又未能进行必要和有效的沟通,原告曾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又自愿撤回起诉后,被告仍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致使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子王宇博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依法解除原告齐亚荣与被告王凯旋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王博宇由被告王凯旋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2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三、夫妻共同财产:37寸海信电视机一台、联想电脑一台归被告王凯旋所有;全自动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康佳冰箱一台归原告齐亚荣所有;昌河车一辆归被告王凯旋所有,由被告王凯旋支付原告齐亚荣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兆丰审 判 员  曹江平人民陪审员  马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