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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远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远俊,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远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远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朱远俊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区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23号路灯杆处时,撞到道路南侧护栏,致车辆及护栏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朱远俊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朱远俊在事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远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调取的接处警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远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远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远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