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萍与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1796号原告:王萍,女,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彭超,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林,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王萍与被告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及委托代理人彭超,被告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3.264万元(自2016年5月21日起以9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2%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10月30日,计5.724万元,自2016年10月31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按每月1.2%的标准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计3.84万元,合计9.564万元,扣除已付利息6.3万元,此后顺延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7月3日、2013年10月5日、2015年6月25日等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承诺及时归还。2016年5月21日,经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0万元,并约定月息1.2%,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管辖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亦均作了明确约定。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本金10万元,支付部分利息。被告周林辩称:截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0万元、利息1.54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周林多次向王萍借款。2016年5月21日,双方签订《对帐协议书》,确认周林拖欠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4.455万元,约定所欠本金按每月1.2%的标准计息,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周林承诺及时还清本息,否则应当承担王萍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此后,周林偿还部分本息,至2017年2月20日,尚欠本金80万元、利息1.54万元。因多次催讨未果,王萍于2017年2月27日委托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原告王萍提供的身份证(2份)、借条(3份)、银行流水、对帐协议书、欠条、代理合同、转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佐证,证据符合法定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王萍与周林于2016年5月21日所签《对帐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林未及时还清本息,显已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至2017年2月20日,周林尚欠本金80万元、利息1.54万元,王萍要求立即偿还本金8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王萍提出的利息请求过高,超出1.54万元的部分不予支持,2017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每月1.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协议约定,王萍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周林承担,但应当按王萍胜诉比率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萍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1.54万元(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之后按每月1.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83万元;二、驳回原告王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周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6元,减半收取6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13元,由原告王萍负担613元,被告周林负担10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费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