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罗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罗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12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以下简称南城建行),住所地南城县盱江大道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862646067K。负责人谢冬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小春,该行职工。被告罗英,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建行与被告罗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建行于2017年5月3日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负担。审判长 江 庆审判员 钟绍华审判员 崔国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