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16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郝利与李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利,李樟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668-8号申请执行人郝利,男,汉族,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沈文全,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樟法,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现羁押于延吉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樟法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金160万元,违约金80万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26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樟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延刑初字第8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樟法犯骗取贷款罪,申请执行人借给被执行人李樟法的资金系骗取贷款资金的事实,本院已经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发出问题建议函,本案现在需要等待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执行依据处理的回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3)绍嵊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伟绪执行员 南雄杰执行员 万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爱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