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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当涂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838号原告:当涂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205国道黄山段。法定代表人:汤金龙,总经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宝,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当涂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启龙审 判 员  袁忠武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