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当涂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838号原告:当涂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205国道黄山段。法定代表人:汤金龙,总经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宝,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当涂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启龙审 判 员 袁忠武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