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92智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3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智飞,男,1996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喷漆工,住淮安市淮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逮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智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智飞在2017年2、3月间,在淮安市淮安区、清江浦区等地网吧内先后4次盗窃电脑零件,所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304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智飞到本区淮城镇镇淮楼东路东岳网吧,趁人不备,盗走该网吧电脑内的“微星”牌GTX1060型显卡1块。经鉴定,该显卡价值人民币1235元。2.2017年2月初,被告人智飞先后两次到本区淮城镇园外苑“三剑客”网吧,趁人不备,共盗走该网吧电脑内的英特尔I3-3220型CPU(处理器)2块、“金士顿”牌内存条(1600,8G,DDR3)1根、“金士顿”牌内存条(1600,4G,DDR3)2根。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175元。3.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智飞到本区淮城镇永怀东路百度网吧,趁人不备,盗走网吧电脑内的“英特尔”牌I3-3240型CPU(处理器)1块。经鉴定,该CPU价值人民币538元。4.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智飞到位于清江浦区翰城广场附近的海阔天空网吧,趁人不备,盗走网吧电脑内的“威钢”牌4G内存条1根。经鉴定,该内存条价值人民币92元。另查明,被告人智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并已退赔上述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还查明:被告人智飞实际出生于1996年7月22日,其在未成年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3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智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归案后的供述,被害人管某、王某、丁某的陈述,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部分被盗物品照片、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智飞基本信息表,本区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物品购销合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的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智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智飞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智飞在本案中具有多次盗窃之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智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智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陶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