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建淳、邵高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淳,邵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淳,男,1959年4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邵高中,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0月14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3272号判决书,以(2016)浙0127执22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高中所有的位于淳安千岛湖镇排岭南路72幢706室(房产证号码: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