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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建淳、邵高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淳,邵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265号申请执行人沈建淳,男,1959年4月5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邵高中,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0月14日杭州淳安法院(2016)浙0127民初3272号判决书,以(2016)浙0127执22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并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邵高中所有的位于淳安千岛湖镇排岭南路72幢706室(房产证号码: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