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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志超与殷中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超,殷中明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048号原告:罗志超,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森、魏胜宝,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中明,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罗志超与被告殷中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罗志超于2017年5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一致、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罗志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卿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林 林书 记 员 李明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