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志军、范林庆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志军,范林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志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宗周、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林庆。再审申请人陈志军因与被申请人范林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志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