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4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郑军行政非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昔阳县国土资源局,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24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邓庆善,男,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郑军,男,1999年8月22日生,汉族,昔阳县孔氏乡九龙关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查:2016年11月25日,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郑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孔氏乡九龙关村土地修建住宅为由,对其下达昔国土资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拆除非法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由于被执行人郑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非法建筑,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故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非诉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昔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昔国土资罚字(2016)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王 勋审判员  翟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