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陈日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日升,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住杭州市富阳区。2014年10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沙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日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日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被告人陈日升饮酒后驾驶粤X×××××号小型轿车,自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阿瓦山寨驶往富春街道步桥村,途经时,停车睡觉,被城西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日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日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洪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日升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查处照片及说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记录查获和抽血经过的视频及制作情况说明,路面监控截图,乙醇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日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日升归案后供述醉酒驾驶事实,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日升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等,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日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渭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