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平,王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广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南、圣泉路东天鹅湖畔小区D-10幢190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39583366-3。法定代表人:汪之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平,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庆珍,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3500元,诉讼费69元,执行费103元,合计136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平、王庆珍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367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3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