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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献来、黄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献来,黄浪,黄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黄献来,男,1963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黄浪,男,1974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黄隐,男,1965年0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黄献来与被执行人黄浪、黄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浪、黄隐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献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浪、黄隐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00元、诉讼费8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