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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淑萍与被执行人杨霞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萍,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萍,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李王庙街25号,身份证号:140202196404220029。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才,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霞,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御河北路东侧龙园1楼1单元15号,身份证号:140203197006143268。本院在执行刘淑萍与被执行人杨霞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霞履行归还借款共355000元,案件受理费6625元,执行费6625元,保全费2295元,共计37054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霞名下的存款3705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雅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