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默徇私枉法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湘刑申30号原审被告人陈默犯徇私枉法罪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默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郴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陈默仍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默的申诉符合刑事案件再审立案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