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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建宗与卞宝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宗,卞宝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97号原告:李建宗,男,汉族,1983年8月2日,农民,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委托代理人:卢淑贤,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卞宝维,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宗与被告卞宝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4元,由原告李建宗负担。审判长杨庆华审判员王永军审判员刘庆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霍红丽 来自: